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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在此期间,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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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服处理流程”等法律知识。但对劳动纠纷进行解决的时候,我们只要对有关的事项不签订的话也是不生效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如下:1。使仲裁程序终止。调解书生效后,仲裁程序结束,仲裁机构不再审理案件;2。确定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任何机关或组织都应受到调解书的限制。也就是说,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处理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的争议。由于调解书必须在签字后生效,调解书一经签字,当事人不得后悔,但在签字前应允许当事人后悔。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是仲裁庭的审判过程,实际上在制作调解书时已经完成了审判。因此,当事人拒绝签署调解书时,仲裁庭不需要通过仲裁程序重复已完成的审判,并可以直接作出裁决。因当事人拒绝签署调解协议的,调解法院可以作出调解协议的结果。仲裁委员会应当长期签署仲裁协议,并加盖仲裁法院不确定的。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收到调解书签前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不仅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还可以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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