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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否合理

2022-02-0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确认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正式合同,合同中包括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结束后的转正工资待遇等情况的约定,都可以在合同中得以体现。所以根据合同的签订内容双方都有义务去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并去执行,如此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也会按时将劳动者进行评估核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来确定试用期的是否合格,然后进行确定是否结束试用期或者延长试用期的确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于劳动合同上进行修改)来进一步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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