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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地补偿主要公告了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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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五、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领取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5]54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二村民小组、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六村民小组、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七村民小组、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三村民小组、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十二村民小组、青浦区盈浦街道南横村第五村民小组 (村队组);征收农用地6163.5平方米、建设用地24283.7平方米、未利用地4261.7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34708.9平方米。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盈浦街道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 (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盈浦街道镇粮棉地3.60元/平方米,蔬菜地5.40元/平方米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即2017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6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3)1282号)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用土地的范围是:无(村队组);征用耕地面积为 10.7847公顷(10.7847亩),征用非耕地面积为 2.56287公顷(亩),地上附着物主要有无.合计征地面积为 13.34757公顷(合亩)。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本市征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沪价[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执行,征用非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补偿费的50%计算.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现金。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属物按现行的财物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沪价[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执行.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现金。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房屋拆迁四至范围为:无(二)本区域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按《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规定的公式计算。 2、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调换的产权房屋坐落于无,每平方米市场价为0元(人民币,下同)。 3、具备条件的区域易地新建住房:易地新建房屋的土地位于无(三)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执行。(四)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基价为0元。(五)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区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0元(易地新建的每平方米为0元)。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05年 11月 1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奉城镇土地分所。途期视作无意见。联系人:沈玉英联系地址: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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