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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但不转移其占有关系,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和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l、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2、可以充当抵押人或出质人的人员均可是债务人和第三人。3、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载明有关条款和内容。4、担保的范围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只是质押多了一项质物保管费用。5、二者都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从属性是指抵押权或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转移和同时消灭;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物上代位性是指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消灭所得的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债权性效果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行产生 (此时即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对此没有影响。换言之,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二)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在抵押权效设立上,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但从第 188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抵押权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也是区分处理的。
因为没有看到你的合同,所以只有按照你上边描述的情况来回答你。第一方面:1、如果你的房子有房产证,说明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这是首先要解决的事情。2、对方是外地人,在房产所在地起诉是可以的。3、起诉时,可以要求:a、赔偿50%租金;b、赔偿拆除阁楼款15000元;c、支付已经发生的今年所欠租金和利息;d、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第二方面:就是要注意证据收集。如:阁楼被他拆除,拆除时间;是他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证据。第三、对方的财产线索要搞清,否则,打赢了官司,怎么去拿钱就成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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