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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的确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存在被告居住在国外或者被监禁的,可以向原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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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的确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存在被告居住在国外或者被监禁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案件管辖权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一般应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我国《》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提起诉讼。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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