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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的确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存在被告居住在国外或者被监禁的,可以向原告住...
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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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市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向被告地址,即公民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连续居住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市民离开其住所起诉时,已经在国外居住了1年以上(在国外住院的医生除外),或者在某个地方连续居住了1年以上,这个地方必须向市民常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市民离开住所起诉时,在国外居住了1年以上(在国外住院的医生除外),但是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也就是说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1年以上,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必须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民户口迁移后,但尚未定居,提起离婚诉讼的,市民有常住地的,应向常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的地方,户籍转移不到1年的情况下,必须向原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的户籍转移超过1年的情况下,必须向院提交。
离婚管辖权的确定,提出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存在被告居住在国外或者被监禁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就被告”原则作了些例外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下列特殊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9)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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