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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
1.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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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 2.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一、经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工伤基金和单位都有赔偿责任。医疗费、康复费等医疗费用由工伤基金报销。员工的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保持原工资福利不变。如果有伤残,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有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职工近亲属及工会组织,但用人单位显然负有先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第四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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