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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条(3)规定,使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为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原因、类型不同,同时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支持经济赔偿金,司法实践的结果也不同。参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查委员会[2009]47日2009年12月14日)第16条,由于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原因,使用者未缴纳或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种类,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主张使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6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按照本法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47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1年额外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超过半年按照一个月补偿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8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未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算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综上所述,根据司法原则劳动者享有如下权利1、要求用人单位补缴1年零10个月的社会保险2、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期限1年零10个月的经济补偿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4、如果对方不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发起诉讼
可以。员工因单位不缴社保而辞职的,能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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