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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给别人,如果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则出租方不用交物业费。但是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物业费,出租人具有连带交纳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而且得到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物业公司就不能再要求出租人付款了,否则物业公司还是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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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担房地产费用的,应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地产费,业主是承担房地产费的唯一主体。但是,合同约定承租人支付房地产费时,所有者必须对房地产费的支付负连带责任。因为房地产的实际使用者接受了房地产服务,但不是房地产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所有者仍然是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的第一责任人。业主与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支付房地产费时,其约定性质上属于债务转移,房地产公司承认该约定时,应视为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发生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但该债务承担不是免责式。根据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房地产公司应直接起诉房地产实际使用者,不得向所有者主张。房地产费约定的债务负担是并存债务负担,所有者不能免除债务负担,必须对房地产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第41条的规定,业主和房地产实际使用者约定由实际使用者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用的,由此约定,但业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对物业费没有约定,则物业费应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没有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则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转移,显然仍然应当由业主承担。业主在交纳物业费之后,没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承担该项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赁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租金即包含了物业费。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
出租房物业费一般由租户交,具体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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