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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可以要求承租人交物业费吗

2021-10-25
1、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担房地产费用的,应遵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地产费,业主是承担房地产费的唯一主体。但是,合同约定承租人支付房地产费时,所有者必须对房地产费的支付负连带责任。因为房地产的实际使用者接受了房地产服务,但不是房地产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所有者仍然是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的第一责任人。业主与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支付房地产费时,其约定性质上属于债务转移,房地产公司承认该约定时,应视为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发生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但该债务承担不是免责式。根据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房地产公司应直接起诉房地产实际使用者,不得向所有者主张。房地产费约定的债务负担是并存债务负担,所有者不能免除债务负担,必须对房地产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第41条的规定,业主和房地产实际使用者约定由实际使用者支付房地产服务费用的,由此约定,但业主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对物业费没有约定,则物业费应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没有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则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转移,显然仍然应当由业主承担。业主在交纳物业费之后,没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承担该项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赁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租金即包含了物业费。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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