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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2011、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识别范围从单一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但同时增...
应当属于工亡,建议申请劳动部门依法认定。 单位应赔偿: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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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李某工作时心脏病突发,当即死在岗位上,但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一切工伤责任自负的协议,请问这份协议合法吗?李某的情形可以算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广义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间隙中的休息时间。“工作岗位”既包括职工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包括经用人单位指派和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指在上班期间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由于职工自身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与工作无关的各类疾病,如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 本案中,李某虽与公司签订“一切工伤责任自负的协议”,但该协议明显违法,当属无效协议。我认为,李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猝死的,可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算工伤,但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按项目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不算,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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