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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为12336。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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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执法机关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需要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规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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