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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
员工旷工,是需要根据单位的规定执行,满足被辞退的条件之后,单位辞退员工时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需要赔偿,但是单位可以以此扣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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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有规定旷工几天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那么旷工天数也是公司根据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应该是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告知员工。 实际上,通行标准是以旷工3天为可解雇标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是规定了“职工连续旷工15日,累计旷工30日可作除名处理”。虽然这个条例是针对当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来说的,但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是适用于其他性质的企业的。同时不能简单地认为有条例规定就不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了,如果你单位制度规定“连续旷工20天才除名”则按具体制度执行,“可以除名”不是“必须除名”。关键是 1、是单位是否有这样的规章制度, 2、如果有这样的制度,则该制度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制定, 3、公示或对职工培训让他们知晓(须有证据证明)
有,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那么就有享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旷工三天被开除,单位可以扣除员工奖励性待遇,但是工资还是要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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