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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未规定登记备案是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登记才生效,则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登记备案为生效条件,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了的(例如,承租人将租金交给出租人,出租人收下租金的),即使没有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从履行时起发生效力。综上,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租赁合同的效力影响有限,只有在当事人约定登记备案为租赁合同生效要件,此后未办理登记手续也未履行合同时,租赁合同才会无效。
购房合同不备案不能简单认为无效或者有效。要按照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合同中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例外情况是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如果未约定的,则不能此作为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定抗辩理由。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则没有不备案即无效的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不需要备案。但,如果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当进行登记备案。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备案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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