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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承租方租用房屋并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屋租赁登记指当么事人在签订、变更、终止房屋...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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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需要交纳的文件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没有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但没有备案会有一些行政处罚。
1、当事人仅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明确了登记备案的性质不是生效的要件,没有备案不发生不生效的后果。实事求是地说,备案就是“备”一下而已,合同订立了,把合同放到政府一“备”,就行了。比较巧妙的是,司法解释并没有说它不是生效要件,而是说以房屋租赁合同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它当然是一个生效条件,这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登记备案不是生效要件,但当事人把它约定成一个生效要件,当然可以。但这个生效要件不是绝对的,司法解释规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尽管约定了登记备案是生效要件,但没有登记备案,房子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交租金出租人也接受了,租赁合同已经在事实上履行了,当然生效,原来约定的备案生效的约定被实际履行行为所否定。这就像房屋租赁期限已满,承租人继续交房租,出租人继续收房租,就认为成立了新的租赁合同,从过去有期限的租赁合同变成了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主张因没有备案而合同没有生效,为无理由,法院不支持这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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