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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一)军兵种、武警部队所属军级以上和直属师级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二)军兵种、武警部队机关...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情况,以及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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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工作汇报和机关有关部门的汇报;(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单位党委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会、首长办公会等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单位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了解情况;(十一)针对巡视发现或者官兵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予以协助;(十三)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条例所称巡视工作人员,是指巡视组巡视专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根据巡视任务需要抽调参加巡视工作的人员。本条例所称党委主要领导,是指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不设政治委员单位的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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