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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和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军兵种、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的巡视范围和对象包括:(一)军兵种、武警部队所属军级以上和直属师级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二)军兵种、武警部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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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
巡视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视工作人员在开展巡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在被巡视单位机关部门担任过团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被巡视单位所属单位担任过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二)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过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三)与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巡视工作客观公正开展的。巡视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被巡视单位认为巡视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协调召开巡视动员会,说明巡视的目的任务、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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