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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小区内可以允许车辆进入。但若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可以管理车辆,限制进入车辆数量。 2、《民法典》规定,在规划的车位和车库满足...
购房者在收到房屋交付时会收到两书一表,这些文件是房屋质量合格的证明。如果后期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这些文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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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遇到上述违约行为时,应首先查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上述违约责任的约定。若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未约定,则根据法律法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标准以直接损失为限。 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 对于逾期交房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 对于面积出现误差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 对于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情况,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并视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4. 对于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5. 对于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参阅本节第四项退房纠纷的处理),其它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修复造成交房延误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6. 对于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前述“规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计算:合同未约定的房屋权属证书取得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计算。出卖人未按期提交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材料致购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由于未交物业费,可能会导致公共设施无法正常运转。因此,业主必须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费属于公众性服务,物业公司通常会预先收取费用,以确保公共设施和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如果业主欠缴能源费等费用,就可能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转。因此,物业通常会要求预先缴纳物业费。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违规行为,可以起诉物业公司并要求其缴纳滞纳金。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物业类型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等,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成本。
公司拆迁是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复杂的情形。针对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公司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应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补偿。 2. 对于自建的厂房、员工宿舍、仓库,应对其自建物进行评估补偿;租赁厂房的,应当补偿租金损失。 3. 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不可迁移的水、电等附属设施,应当结合装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4. 对于设备重置与搬迁的补偿,对于无法搬走的设备设施,应当结合重置成本、成新评估补偿;对能够搬走的设备、设施应当给予搬迁费用,以及搬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进行评估补偿。 5. 对于公司因拆迁而被迫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的性质、经营效益的不同,可以结合不同的方法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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