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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
关于辽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如下: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制定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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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伤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2.支付标准: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 1.适用伤残等级:一至六级。 2.支付标准: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的本人工资。 3.特别说明: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实际工资,该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至十级。 2.支付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辽宁老工伤退休后待遇具体如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工伤办理,只能申请民事赔偿。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 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待遇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依法分别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待遇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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