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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可以参照如下申报户口: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115〕96号二依法为...
需要收养人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取得收养证,才可以给孩子落户口,。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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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事实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落户的事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尽管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但构成事实收养的,也可以上户口。流程如下:1。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责任区民警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3、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已登记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收养证》及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的《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已登记收养人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于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只要事实收养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办理登记手续和子女户籍手续。当然,要收养孩子,最好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这样才能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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