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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的相关内容是怎么的

2022-07-27
复议前置型两种基本类型以外,根据我国其他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程序衔接还存在终局性选择型、复议终局型迳行起诉型三种例外情形①。 (1)终局性选择型。这种模式意指相对人对箕行政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旦相对人选择了行政复议,就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性裁决,对行政复议定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14条均属于终局性选择型的规定。 (2)行政复议终局型。这种模式意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我国,受司法审查范围限制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立法脱节等因素的影响,行政复议终局型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行政复广义法》第30条第2款所规定的省级政府确定的复议决定;《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所规定的人民政府针对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决定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对定作的处理决定;复议机关对除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作的变更复议决定。 (3)迳行起诉型。这种模式意指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直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4条、《草原法》第21条、《商标法》第50条、《著作权法》第55条、《兽药管理条例》第48条、《土地管理法》第16、83条等少数行政法律、法规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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