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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

2021-11-15
(1)行政复议复议。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2)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能再申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高于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之间做出选择。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例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是最终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注册商标的行政争议有最终裁决权。

相关法规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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