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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
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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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上级概念是行政争议,其共同目标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迄今为止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例外的模式以上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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