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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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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产妇胎儿双双死亡甘肃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成县XX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上诉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2005年5月13日,成县孕妇A到县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妇产科对其检查后,以无病床为由要求其回家等待,“有症状再住院”。当日13时30分,产妇腹痛,在丈夫B陪同下到医院,妇产科仍以没有病床为由让其在楼道等待,直至其产道“破水”才入住产房。当日16时55分,胎儿娩出但已经死亡,产妇大出血并出现休克。5月14日,医院建议B为产妇转院,14日11时转入天水市XX医院,16日16时,产妇死亡。2005年12月,成县XX委托甘肃省XX对该事故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成县XX医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违规行为,与产妇及胎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负直接责任。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遂将成县XX医院诉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33.79万元。2007年1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成县XX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有关损失10.04万元的80%,即8.03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来要求对方赔偿,建议在当地找律师面谈
殴打孕妇至胎儿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造成后果严重,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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