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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医政发〔2010〕60号)和《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文件,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将形成的胎儿遗体和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并按照...
先封存复印病历,再委托医疗纠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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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六八周岁以上的限定,故新生儿应按成人标准赔偿。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到当地派出所或者卫生院去问问,他们可以开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产妇胎儿双双死亡甘肃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成县XX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上诉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2005年5月13日,成县孕妇A到县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医院妇产科对其检查后,以无病床为由要求其回家等待,“有症状再住院”。当日13时30分,产妇腹痛,在丈夫B陪同下到医院,妇产科仍以没有病床为由让其在楼道等待,直至其产道“破水”才入住产房。当日16时55分,胎儿娩出但已经死亡,产妇大出血并出现休克。5月14日,医院建议B为产妇转院,14日11时转入天水市XX医院,16日16时,产妇死亡。2005年12月,成县XX委托甘肃省XX对该事故作出鉴定结论,认为成县XX医院对患者的诊疗存在违规行为,与产妇及胎儿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负直接责任。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家属遂将成县XX医院诉到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33.79万元。2007年1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成县XX医院赔偿死者家属有关损失10.04万元的80%,即8.03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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