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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子宫破裂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2022-02-11
某产妇,26岁,身材矮小,测骨盆狭窄。足月临产时,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医生决定采用破腹产。于是将有关情况和诊疗意见告诉了产妇及丈夫,但其丈夫故意躲着医师不签字。他不是担心妻子接受破腹产有风险,而是怕妻子怀的是女孩,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实施破腹产,而医生以家属不签字为由,拒绝手术。结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此时才进入手术室实施子宫切除术,但为时已晚,结果产妇、胎儿俱亡。随引起纠纷。请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该如何处理?答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第三条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确定您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工作,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我们不是技术专业人员,也未经法定的鉴定程序,不能确定您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员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将委托专业或者专门机构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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