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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
学徒期是对某些进入工作岗位的新招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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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权利。通常大家会理解为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现在很多时候,大家只注意到前者的权利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权利,一个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试用期内劳动者的主动辞职时间很短。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上的历史产物,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通常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历史沿袭,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以往的见习期转正定级与否还牵涉到劳动者退休时的发放。实际操作中甚至有人缺少见习期转正的表格而无法评定退休工资。这个可以说是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一个弊端。但是法律意义上来说,劳动者需要履行赋予的合同义务。
是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权利。通常大家会理解为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现在很多时候,大家只注意到前者的权利而忽视了劳动者的权利,一个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试用期内劳动者的主动辞职时间很短。见习期是人事制度上的历史产物,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通常都要安排见习,大专、本科见习期期限为一年,研究生没有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为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历史沿袭,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以往的见习期转正定级与否还牵涉到劳动者退休时的发放。实际操作中甚至有人缺少见习期转正的表格而无法评定退休工资。这个可以说是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一个弊端。但是法律意义上来说,劳动者需要履行赋予的合同义务。
有两种:一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二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见习期是国家对大学毕业生分配派遣到用人单位后的一种考核制度。《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第25条规定:“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第8条规定:“见习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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