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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合同。而岗位合同可以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一是单独的,是确定劳动者岗位职责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其长短可以和劳动合同一样,也可以短于劳动合同,但是具有和劳动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其变更一样需要协商。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如三年或者五年。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长期合同;如果不发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方解除,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责任。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聘用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企业的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2、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西方理论称为“特别权利关系”。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3、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不同。由于聘用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4、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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