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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的优先购买期为出租人发出通知后的十五天,十五天内没有提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收...
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住房租赁说明进一步限制了租赁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况,明确了以下情况的租赁人无权优先购买住房:(1)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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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购买权对出卖人的效力 所有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所有权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所有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但是在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所有人的处分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出卖人出卖财产时,必须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当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时,出卖人必须将财产卖与优先购买权人。故对出卖人来说,其主要义务在于将出卖的意思表示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2、优先购买权对权利人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受益者,其基于租赁、共有等基础法律关系而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受让财产的优先权。但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负有一定的义务,大体说来,权利人须履行优先购买权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视为放弃等主要义务。 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以同等条件购买财产。当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在通知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未届满前,将标的物卖与第三人,权利人须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关系,逾期不得行使撤销权。此外,优先购买权人不得转让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方不具有优先权的情况有: 1.房子按份共有人履行优先权的; 2.出租方将房子出售给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儿女、兄妹、爷爷奶奶、外祖父母、小孙子女、外孙女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要求,出租方出售租用房子的,理应在出售以前的有效期内通告承租方,承租方具有以相同条件下购买权的支配权;可是,房子按份共有人履行优先权或是出租方将房子出售给直系亲属的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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