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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
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时间为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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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题。:51:57标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者、律师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立法本意是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同时也为了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安全、稳定生产。那么是否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都必须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现实中确实有很多人这样理解;其中不乏律师同仁及法学院校教师。该条款是否是劳动者手中的一柄尚方宝剑,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试用期不只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专业技能、道德品质、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考察,还是劳动合同双方相互认识、接受适应的过程。经过试用期的考察后,劳动者持续的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无论之后是第一期劳动合同的期满后续签,还是原合同期限内工作岗位的调整,用人单位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种理解显然是符合立法本意的。例:劳动者A与日月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进行了续签,那么此时不能约定试用期。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内,原用人单位与另一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或原用人单位分立为两个新的公司,如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呢?笔者认为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应约定试用期。因公司之间分立、合并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例:劳动者A与原用人单位日月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后日月公司与星辰公司合并,成立日星公司,后A又与日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此时日星公司不可以约定试用期。三、如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而是另谋高就;若干年后又应聘回原单位工作,此时原单位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呢?有些人这样理解:原单位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理由是:劳动者未变,用人单位也没有改变,依照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笔者认为如此理解欠妥,我们必须看到虽然两方主体未变,从劳动者离职---找新工作---离职---重新应聘,此时已经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当然可以约定试用期,且劳动者在从本单位离职后的若干年间其劳动技能、身体状况是否有变化,变化的情况等都需有个重新的认识。所以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约定试用期。例:劳动者A与原用人单位日月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A离职去了星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几年后A从星辰公司离职后,又应聘回日月公司工作,双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日月公司依法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法律许可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允许订立口头的劳动合同,故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由此可以推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存在试用期,则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因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当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和工作性质,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1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中不签订试用期条款。
1、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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