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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特殊程序,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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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名称不需要提前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注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并加盖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等字样。海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其名称中注明企业的国籍和责任形式。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提前批准其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提交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当提前批准公司名称,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的公司名称提交批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批准。
设立公司应提前申请名称审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提前核准申请名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二)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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