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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 2、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的,所以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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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即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到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对工程进行折价,优先受偿。 这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一、行使期限。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优先受偿权的使用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二、由于中国特殊的市场环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率往往极低,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一般通过要求承包人明确放弃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当注意经营风险。三、为了有利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明确下列事项:第一,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日期,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的时限,以便于出现工程不能完工情形时及时行使工程拍卖权;第二,建筑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时,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限,以避免因寻找发包人通过审价单位而拖延工程结算时间。第三,如果发包人在发包过程明确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四、对于承包人必须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我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必须要求发包人提供反担保单位为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提供反担保,而且反担保单位应出具为发包人提供担保的会决议,且此行为必须经过处公证。另,对于反担保单位我们必须对其履行能力进行调查,做到心中有底,否则应拒绝或要求发包人另找反担保单位。
1、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 2、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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