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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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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一)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三)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我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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