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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程序具体如下:(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
(一)门诊重疾(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二)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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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入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地医疗保险参保人。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口人员。二、医疗保险转入申请材料。1、《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原件及复印件。三、医疗保险转入申请受理机关;参保人所属参保地机构征收窗口。四、医疗保险转入办事程序。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社保机构申请转入→转入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转出地社保机构寄信息表至转入社保机构→转入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五、医疗保险转入办事程序。1、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2、转入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1、如果参保人是在户籍地参保缴纳的医保,可以在户籍地申请补缴。 2、带身份证、医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局服务大厅申请补缴手续。 3、如果参保人不是在户籍地参保,则个人不能申请补缴,只能通过再就业单位续缴。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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