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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吸收合并后将会成立一个新公司,被吸收的公司将解散,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会计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事宜。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问题】母公司若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子公司丧失法人资格,会计账务如何处理【解答】母公司吸收子公司,这种情形属于会计上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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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吸收子公司,这种情形属于会计上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这些合并在母公司控制下,实现企业集团内部的资源整合;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销法人资格,被合并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对于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资本公积),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1)增值税:在吸收合并吸收合并过程中转移实际物资产,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二)土地增值税:被吸收方在吸收合并过程中转移其房地产,可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主要内容: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契税:吸收合并方承担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4)印花税:原则上,原来贴花的部分可以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的事项可以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企业吸收合并后,由存续的企业承继被吸收企业的债权债务。 2、至于合同是否改签或换签,由存续的企业与原合同相对方协商确定,但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改变,也就是说,由存续的企业与原合同相对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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