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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夜班造成慢性肝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上夜班与慢性肝损害没有必然联系,“上夜班造成慢性肝损害”没有科学依据,不是职业病,也不是工作原因遭受...
除有毒有害的岗位的明确要求,普通岗位并无明确要求。律对未成年工人(16-18岁)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人,在入职时必须进行身体检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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昼夜节律及身体的适应研究发现,人体的生理活动具有一定的节律性。这种节律性在24小时内有一定的变化规律,如入的体温、内分泌、泌尿、呼吸、心血管、神经活动,甚至造血机能都表现出傍晚高潮而在凌晨陷入低潮的特征。一旦这种节律与外界变化不同,便会影响人的活动能力。造成这种情况的典型例子,便是上夜班。由于节律被打破,夜班工作者的睡觉时间安排在白天,而白天睡觉时从光线、环境安静程度等方面均与夜间不同,因而夜班工作者睡眠质量差,易产生疲劳、心理压抑等反应。这与他们长时间无法与家人在一起,心理上的孤单等也有一定关系。从对夜班的适应能力来看,适应能力较强的人,一般可在2~3天内很快适应,但许多人要有较长的适应时间,有些人则根本无法适应;长期从事夜班工作的人受影响较小,而经常轮班者受影响较大。另外,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对夜班适应力相对较强;从事注意力集中但运动较少工作的人,则很难适应。有意思的是,白天精神饱满的人,反而不如有“夜猫子”习惯的人更能适应夜班工作。夜班工作对人的影响,表现为夜班及轮班工作者疾病发生率增高。研究表明,糖尿病、呼吸道疾病、消化道疾病、高血压、癫痫、泌尿系统疾病等都与昼夜节律变化有关
有乙肝病毒感染的,少熬夜,注意休息,定期检查肝功能,病毒定量和肝脏多普勒。
不算工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普通疾病没办法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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