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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属于证据的中视听资料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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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问题:我同我爱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他留校任教,我去了南方一家外资企业。1998年5月我们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工作,几次协商一方调动无果,他说他很快有升迁的可能,去年5月我到法院起诉,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庭上他说“我觉得感情没破裂”,法官让我举证,我不知道如何举出感情破裂的证据,我说我们已经事实分居2年多了,法官却说这证据不足证明感情已经破裂。一个月后,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商谈离婚,他也承认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也同意离婚,但让我等他一段时间。无奈之中,我录下了和他的谈话准备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孙答复:孙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你的录音资料已经说明你们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了。从你来信中谈的情况看,您与丈夫事实上已分居多年,您去年5月就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我认为,目前您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在法院驳回离婚起诉六个月之后,完全有权利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我们相信这次法官会采信你的证据并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公司承诺的薪资待遇没有具体写在劳动合同里,但是我已经将当时谈话的内容录了下来,录音清楚记录了公司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经理答应的工资及兑现方法。请问如果公司到期没有兑现承诺,我是否可以用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按照当时答应的水平支付工资答:你完全可以用谈话录音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按照当时答应的水平支付工资。对于录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效力早已宽泛使用了。只要其录音内容真实无疑点、合法取得,即可作为证据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这样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看见,只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更同时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至于何谓合法取得,《规定》并未明确。但像你这种录音形式,并不违法,实践中都予以认同。另外,作为你对工资报酬,提供此录音后,用人单位若予以否认,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你的内容的证据。否则,当然只能将你的录音资料依法认定。当然,如果还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就更好了。那怕是证人证言--同事证明你每月工资多少均是有价值的。我的合同里写的是月薪5340,而这个数字是8万除以15个月算的,但合同上没有写年薪8万,也没有写3个月的工资如何发放。录音时承诺的是每月发5340,年底一次结清剩余3个月的薪水。如果公司以合同只写了月薪作为证据,拒付未写明的3个月的工资,是否能够成立答:如果你提供的录音中,可以证明这个数字是8万除以15个月算的,每月发5340,年底一次结清剩余3个月的薪水。则公司以合同只写了月薪作为证据,拒付未写明的3个月的工资,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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