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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
问题:我同我爱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他留校任教,我去了南方一家外资企业。1998年5月我们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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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下,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出示。 其次,「对方不知情」不会成为谈话录音作为证据的障碍,构成障碍的是取得录音的途径非法,例如,窃听、胁迫等方式取得的录音。话说99.9%的录音都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发生的,若对方知道你在录音,谁还愿意和你聊呢。 再次,谈一下影响录音证据效力的相关因素: 1.提交录音证据应当出示录音的原始载体,录音笔、手机等,有些人将录音内容导至电脑以录音文件的形式存档,向法院出示的仅为刻录后的光盘,这已经不属于证据原件了,证据没有原件会要命的。 2.录音应当完整。如果录音掐头去尾,剩下的内容仅是对自己有利的干货,这样的证据是不会被采纳的。 3.录音证据不会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录音本身的局限性决定其无法证明全部的法律关系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更多地是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某些细节,故录音证据与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同使用为佳。 最后,讲一下录音证据的提交方法: 1.开庭时向法院提交原始录音载体,并将录音刻录成光盘作为副本一并交与法院。 2.开庭时携带播放设备,录音需要当庭质证的,感觉很多律师和当事人以为法院有透视眼,看着光盘不用电脑就能知道里面有啥内容。 3.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并将想证明自己目的的谈话内容标注出来,提示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
夫妻之间的谈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属于证据的中视听资料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起诉离婚,是婚姻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因此,A依法可行使起诉离婚的权利。但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主要是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应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情况等综合认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仅从证据的效力来看,A在与你吵架时偷录了其中的内容,从法律上说并不违法,也可以作为一种证据。但这并不等于说你现在同意离婚。是否离婚应以你现在的表态为依据。如果你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在查明你们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事实和情形后,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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