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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的特点包括:担保期限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原则上由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以及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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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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