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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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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本则案例中,王女士是在新规定颁布实施之后请假,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关于产假期限的规定。王女士生育享受98天产假,加上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延长15天
双胞胎职工的产假能延长。女职工一般有98天的产假,但是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其中还包括产前假15天。如果当地的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可以按其规定增加一定的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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