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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
产假可以延长。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辞退或以其他形式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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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法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晚育者增加30天 6、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产假的前提是23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
产假问题《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当然,各地都颁布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类的法规规章,单位都是要适用的,各地的标准不一,还包括晚婚待遇、晚育待遇增加假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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