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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受理通知书送达或受理布告公布后,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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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各级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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