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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单位除名的决定有效的情形:用人单位把被除名的书面通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会,上级部门同意签字后,工会未提出异议的,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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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12月初向单位请假10天回家,又于当月中旬把辞职申请邮寄给我们处的处长,但没有保留证据.现在人事处按我旷工处理,并于今年3月份登报除名,请问他们这个除名是不是合法的如果按2002年12月份辞职,劳动合同不是早已终止了吗如果采取法律手段,我要找什么证据人事处说那处长没把我的辞职申请交到人事处,如果处长不给予我证明,我该怎么办
撤销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你这样的人员很多,被除名的人员,以前的工龄和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请参照下面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如果实行缴纳养老保险之后被除名的,按照缴纳养老保险年限计算工龄,不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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