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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用途进行补偿,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进行计算。全国各地标准不同,具体标准由省...
征地拆迁补偿,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房产价值赔偿,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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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 土地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 2、装修附属物补偿 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2011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 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 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
看相应具体情况,一般会有,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全国并没有全国的统一标准,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居民的生活会平不降低,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一三八一一巴巴七六一五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市政府《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7〕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暂按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三)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县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统一收取,及时缴入社保经办机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记入个人帐户;财政补贴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划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次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补充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支付。 (二)个人帐户补充养老金标准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辖区公安、国土部门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和《参保登记表》,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资金划拨到位后,县社保机构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编制预算,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县社保经办机构支出专户。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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