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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出卖人具有所列的三种欺诈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
我个人觉得,首先你如果购买的房屋是用来自己居住,而不是拿来出租或其他投资性使用,就应当认定为购房的消费者,应当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其次,关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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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裁、遏制出卖人的恶意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出卖人具有所列的两种恶意违约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被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买受人不可能再取得合同约定的房屋,只有在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提出的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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