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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提出工程索赔的依据是: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付款、决算报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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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包含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协商解决索赔问题、调解、诉讼。 (一)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二)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三)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 (四)调解 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双方都信耐的个人(工程技术专家、律师、估价师等),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工程咨询或监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赔争端评审组、合同争端评委会等等),调解人按照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那么调解完成。 (五)诉讼 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司法解决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可能使索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花费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因此,当出现索赔问题时,应尽量避免通过诉讼解决。
工程索赔依据: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付款、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执行。4、6索赔与现场签证4、6、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理由和有效证据,并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4、6、2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在确认事件发生后,按照合同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4、6、3承包人的索赔按以下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相关的信息;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核对费用索赔,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费用索赔审批表,或者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提交进一步详细的索赔。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信息后,按照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4、6、4如果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的要求有关,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4、6、5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损失的,发包人应当在确认索赔事件后,按照合同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回复,视为该索赔已经得到认可。4、6、6当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时,承包人应按合同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4、6、7、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和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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