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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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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最高法巡回法庭不审理刑事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下列案件由巡回法院受理: 1、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2、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申请再审的案件; 5、刑事诉讼案件; 6、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 7、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8、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应当立案的案件有: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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