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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
下列案件由巡回法院受理: 1、全国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2、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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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应当立案的案件有: 1.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等。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巡回法庭制度的设置还具有如下几点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庭设置分散,审判力量不集中,辅助人员办案、法官从事辅助工作的问题。目前,不少法庭除庭长、副庭长以外,没有审判员,只有书记员。庭长、副庭长通常忙于协调、管理等政治、行政事务,无暇顾及审判,只好将本属法庭核心业务的庭审等交付给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行使,庭长、副庭长仅在草拟的裁判文书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既违背了司法直接言辞的原则,又助长了以审批形式存在的行政管理意图解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识、官本位意识,将具体的审判贬低到庸俗的事务性范畴,不利于先进司法理念的培育和发展。而另一方面,在院机关庭室,又同时存在法官仅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或在审判之余又负责整卷归档等本属辅助人员的工作事项,使法官无暇深入进行审判理论、经验的研究和总结。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可以充分调配审判资源,对各类案件根据统筹学原理,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法官自动向案源较多的巡回法庭集中,案件数量少的部门则可以暂时保留较少甚至不保留留守法官,日常行政、事务性的诸如来案登记、分配、审限监控等工作由辅助人员负责料理。二、可以有效促进法官编制员额管理,提高法官的精英意识和职业意识。在巡回法庭制度的诱导下,保留大量法官的客观需求将明显减少,法官的社会评价、地位将明显提升,辅助人员负责行政工作的运作模式则又进一步弱化了法院的官本位意识,法官以法官身份为荣,不为行政升迁所扰,安心从事审判,法官独立、司法独立的意识必然会进一步加强。三、巡回法庭制度可以节约大量的法院经费。由于法官无须常驻法庭,巡回场所可以保留数量有限的辅助人员,或者干脆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组织从事日常的案件收集、登记,相应的人头、交通、通讯、取暖等费用必然明显减少。
巡回法院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内设立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制度。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审判执行权分离制度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院,探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设立跨行政区划,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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