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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
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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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有: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将因毁损; 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依据1996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问题是你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需要满足: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比如在正规、公开市场交易,进行了必要的审查,需要证书的相关证书齐全; (二)转让的价格是合理的;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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