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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行“三包...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经营者不能以商品售出后概不负责这一免责声明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单方面免除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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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错误的。《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中规定,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就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用“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不对的。卖家可以制定免责条款,但是免责条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的责任;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或者具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是无效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商品售出概不负责不合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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